这就像立宪君主制经常存在究竟是君主代表人民还是议会代表人民的疑问一样。
第二,检警"互相制约"。对于我国侦查程序中出现的警察滥权问题,许多学者针对我国检察机关监 督不力的局面而提出应该在我国亦建立起西方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目标制度的功能设定:基于侦查程序的目的 从本质上而言,侦查程序中之所以会出现检警关系该如何定位的问题,实际上是由于 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诉讼职能(注:在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存在不 同的学说,本文采下列观点,即刑事诉讼的职能包括以下几项:(1)侦查职能。如此看来,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机关不仅是起诉程序中的主角,亦在侦查程 序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诉讼角色,是同样享有侦查权的警察机关名义上的领导者,还是 警察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者。一如前述,侦查程序乃是侦查权行使的制度 空间,侦查程序所主要规范的亦是侦查权的行使行为。这不仅极大地增大了犯罪侦查的难 度,事实上也增大了对犯罪起诉和指控的难度。这样, 作为国家权力一种典型样态的刑事侦查权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超出了其他国家权力。
但是,由于我国的检警关系模式中缺乏公安侦查活动与检察官起诉活动之间的沟通, 二者在控诉职能的承担上基本是各行其是:公安机关既不会针对侦查中收集、调取的证 据是否符合公诉的标准而向检察机关请求业务上的指导,检察机关也不会主动提供此种 指导,而仅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没有达到相应证据标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者补充侦 查的决定。"(注:[法]卡斯东· 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339页。良法应能使小人无法纵肆其恶志。
"至圣先师"如孔子者,只能说: "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要想不被"伐",只有两条路:一是保持政治开明廉洁,使人无"伐"的借口,或没有人民愿意追随某人而"伐"之。"(注:《春秋繁露·尧舜汤武》,有人认为此语非董氏语。归根结底应讨论决策机构的构成、决策机制和程序、权力的根本制约机制等等是否有缺陷,应筹思如何使之更科学更完善,以期缩小"治道"上失误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历史和文化模式的限制,我们的先贤先哲们并没有这样的思维模式,而是走上了另外一条路。
于是,一个最最重要的问题--权力能腐蚀人。汤武因天下之心而诛桀纣,桀纣之民弗为使而归汤武,汤武不得已而立,非受命而何?'黄生曰:'冠虽敝必加于首,履虽新必贯于足。
中国传统法学说实在也是一种"有治道无政道"的法学说。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修其道,行其义,兴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而天下归之也。如果不敢讨论这一问题,那么结果只能是:一方面,建立一个"凡君皆圣皆贤"的假想前提,把一切希望寄托在君主身上,一切改革设想以不触及"圣上"利益为前提。
如老子就曾向君王们提出过"治大国若烹小鲜"、"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治人事天莫若啬"(注:《老子》第57章、59章、60章。他可能仍认为政权来自"天"。一次又一次地重复"为政在人"、"用贤去奸"之说也于事无补。制度不好,即使有贤能之人,仍无法依据此制度建功立业利国利民。
这似乎是说,若非此应急之需要,则不应如此尚法。所以,当看到政治行政中的种种弊端时,人们只能抨击贪官污吏,只能祈求国君从严治吏,振肃纲纪,只能劝君主"亲贤臣远小人"或"任用贤能",只能劝为官者"为政以德"、"奉公走私"。
孔子云"为政以德","政者,正也。这些问题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学说讨论得最少的问题。
)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明显的一次涉及现政权合法性的讨论。甚至,封建专制制度的弊端在这个循环中不断加深或恶化:中央集权不断走向极端,皇权不断膨胀,权力滥用愈来愈严重,腐败不断加剧。庄子就曾提出过"礼又法度者,应时而变者也","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以道观能而天下之官治"(注:庄子"天运"、"天地"。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网罗反害天下。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注:《孟子·梁惠王下》) "君有大过则谏。
但是,其所发明的"易位"办法是什么?没有新的,不过是"汤武革命"式的暴力推翻,这有些似似于西哲卢梭等人所言人民对暴政有"反抗权"。但他就是未跨过这一步。
(注:《孟子·公孙丑上》) 为了这一目标,中国古代哲人贤士们费尽了心智。所以,当辕固生"联系本朝夺权实际"地说到:"照你这么说,难道高帝(刘邦)灭秦夺权错了吗?"这一"上纲上线"使黄生马上噤若寒蝉。
几乎每一个在历史上留下文字的人都曾参与过"治道"问题的讨论,留有这类言论。直到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才从西方引进了"人民革命"、"君主立宪"、"民主共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新理论,中国的"政道"才为之一新,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才为之一新。
照说,景帝应该支持辕固生,因为他赞成汤武革命。"(注:《荀子·君道》)这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就一切政治弊端即一切"治道"方面的问题所作的最权威的原因归纳。这另一条路就是"为政在人"。这两种含义合起来,就是权力或国家根本大权。
"惟有德者可以得天命"也好,"非圣人莫能有天下"(注:《荀子·正论》)也好,都是对君主进行的无可奈何的道德规劝。法家自己也承认他们把制度和法律强调到比道德更重要的地位是不得已,是权宜性的,是为了"救世"。
万一不幸是"无道"者为君,我们当如何?若不能对当世君主而主张用"汤武革命",那么就只能寄希望于"天子为善,天能赏之。""事君……勿欺之,而犯之。
孟子是古代中国最有"民主"精神的思想家之一。黄生曰:'汤武非受命,乃杀也。
二是"政事"或"行政活动"。进入 范忠信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君权 监督 和平转移 中国传统法学 。在法的领域,政道相当于根本法理问题,治道相当于具体法律问题。或者说,政令、政事的源泉为政权。
一 "政"是什么?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学说中的"政"不外两重含义:一是"政令"或"法令"。所谓"政道",就是关于政权问题的理论。
于是我们的政治史就只能陷入从开明君主到昏君加天灾人祸、王朝覆灭又到新王朝建立并渐渐走向昏亡的周而复始的轮回,只能听任这种周而复始的改朝换代战争对生产力成就进行一次又一次毁灭性摧残。因为"天罚"只能通过天灾异变的方式显示,只能在天灾人祸的大动乱中使其不暇自救而自我灭亡(对当世君主用汤武革命的办法"致天之罚"、"代天行罚"之道路,后来已被儒家正统学说所堵死)。
言学者毋言汤武受命,不为愚。另一方面,对国家最高权力(君权)的构成、变更、使用等等若欲有所建言的人,既不能从"政道"之"本"上去考虑或议论,就只能将计就计地借"天威"对君主提出一点忠告,讲的"天命无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等等大道理,以期感动"天听",使君主回心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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